南方日報訊 (記者/陶清清 通訊員/邵彥茗)“對於特別重大勞動糾紛群體性事件,企業工會應在事發後立即介入,瞭解情況後10分鐘內向上級口頭報告,1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。”記者3日從龍崗區獲悉,10月31日,該區正式出台《龍崗區關於加強和改進工會工作的意見》(簡稱《意見》)及《龍崗區關於工會組織參與勞資糾紛預警與處置的工作方案》等6個配套實施方案(後簡稱“1+6”文件),以強化工會組織在源頭參與治理勞動關係中的基礎性作用,並制定具體路徑,據悉此舉在全省尚屬首次。
  據瞭解,龍崗出台加強和改進工會工作“1+6”文件具有很強的現實背景,作為珠三角經濟大區的龍崗,企業權益眾多,經濟成分多元,用工方式各異,受多重因素疊加影響,勞資糾紛處於高位運行。
  工會作為直面勞資矛盾的群團組織,如何發揮好源頭預警、事中調解處置、事後鞏固完善基礎性作用?如何梳理責任清單,併合理劃分各級工會組織的職責,固化工作標準?龍崗區總工會進行了明確。
  如在如何參與勞動糾紛處置上,龍崗“1+6”文件要求:在事前預警階段,對區內的企業依據勞動糾紛的“歷史”設為紅、黃、綠等幾個等級。對“紅色”企業,要求工會調查率達到100%,掌握企業勞動糾紛隱患原因、企業工會組織建設以及企業員工訴求等情況;對“黃色”企業,街道總工會要加強調查瞭解,調查率不低於60%,社區工會調查率達100%;對“綠色”企業要不定期抽查瞭解。
  在事中應急處置階段,嚴格執行報告制度。對於特別重大勞動糾紛群體性事件,企業工會應在事發後立即介入,瞭解情況後10分鐘內向上級口頭報告,1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;對因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,工會調查屬實的,應聯繫勞動保障部門、司法部門,督促企業整改;對因其他原因引發的勞動糾紛群體性事件,工會應引導職工合理合法表達訴求,做好代表或協助職工與企業協商的準備。
  在事後監督階段,工會要防止因履行協議引發“次生糾紛”,瞭解企業落實整改情況,規範企業行為,確保協商成果的落實;及時慰問困難職工等。  (原標題:工會如何參與勞動糾紛處置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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